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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摄影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服务期限
  (一)乙方提供摄影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
  拍摄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起始地点                       。
  (二)乙方完成所有服务的期限   年  月  日前。

  第六条 报酬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小写)    元。
  若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的约定延长拍摄时间的,则另外加付    元/小时拍摄服务费用。(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结算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付款(可多选)
  □现金 □银行卡 □支票 □其他:
  (二)付款期限
  第一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报酬的  %,即   元;
  第二期:甲方于   日前向乙方支付     元;
  第三期:甲方于   日前向乙方支付     元;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七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事先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作为本合同附件 。
  (三)甲方超过约定日期六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四)对甲方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乙方应全程跟踪服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五)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六)乙方必须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七)制成的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
  (八)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超过约定付款期限  日,未支付第一期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  %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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