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影师 名,在甲方举办的 □婚礼 □会议 □聚会 □ 活动时,以 □数码摄影 □胶片摄影 的方式,提供纪实摄影服务。
(□是/□否)需要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 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影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摄影师姓名 联系电话 。
(二)服务要求
□数码摄影要求:
(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5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拍摄;
(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字图像不少于 幅;
图像原始文件的有效像素应不小于 × ;
图像文件格式为□RAW □TIFF □JPEG □其他 ;
(3)图像输出方式:
□银盐相纸冲印 □喷墨打印 □ ;
(4)所有原始图像文件应刻录成数字光盘。
□胶片摄影要求:
(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相机拍摄;
(2)在服务时间内,使用 品牌,□135□120胶卷,数量为 卷;
□其他拍摄要求 。
□后期制作要求: 。
□电子相册:选定相片制成□VCD □DVD电子相册 碟;
刻录光盘或其他刻录介质的品牌 。
□冲印:相纸使用 品牌,□光面□绒面;相纸尺寸 。
第三条 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四条 交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