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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编号

上海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影师   名,在甲方举办的 □婚礼 □会议 □聚会 □   活动时,以 □数码摄影 □胶片摄影 的方式,提供纪实摄影服务。
  (□是/□否)需要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 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影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摄影师姓名       联系电话        。
  (二)服务要求
  □数码摄影要求:
  (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5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拍摄;
  (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字图像不少于    幅;
  图像原始文件的有效像素应不小于   ×   ;
  图像文件格式为□RAW □TIFF □JPEG □其他     ;
  (3)图像输出方式:
  □银盐相纸冲印 □喷墨打印 □      ;
  (4)所有原始图像文件应刻录成数字光盘。
  □胶片摄影要求:
  (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相机拍摄;
  (2)在服务时间内,使用     品牌,□135□120胶卷,数量为   卷;
  □其他拍摄要求                      。
  □后期制作要求:                     。
  □电子相册:选定相片制成□VCD □DVD电子相册   碟;
  刻录光盘或其他刻录介质的品牌              。
  □冲印:相纸使用    品牌,□光面□绒面;相纸尺寸    。

  第三条 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四条 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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