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二)甲方应于拍摄前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
  (可附页)。
  (三)甲方要求延长拍摄时间的,另外加付   元/小时拍摄服务报酬。(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

  (四)甲方超过约定日期 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五)在本约定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六)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七)乙方必须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八)制成的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
  (九)                           。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  元进行赔偿。
  (二)摄影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摄影服务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及时安排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师;但甲方也可以因此单方解除本约定,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三)乙方胶片摄影(以36张/卷为基数)中,允许废片幅度(影像模糊、曝光不足或过度致使影像质量不良、空镜头)率为  %,超过  %的部分,由乙方按实际张数的  倍赔偿胶片(不满一卷按一卷计),并承担冲印费。
  (四)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图像时,造成图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   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   元;如图像部分灭失,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元。
  (五)乙方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摄像服务约定

  婚礼庆典摄像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像师   名,在甲方举办婚礼庆典时,提供摄像服务,并进行后期制作。
  二、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像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级别       其他要求
  (二)摄像机要求
  □数码摄像机,品牌及型号      台数    ;
  □模拟摄像机,品牌及型号      台数    。
  (三)后期制作要求
  1.拍摄内容经简单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后,制作成录像片,片长不少于   分钟,并制成□DVD □VCD □    ,数量   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