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化妆服务项目
□全程: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至最后一套服装服装造型化妆结束;
□半程: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
□补妆:不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仅提供补妆及造型改变服务;
□其他
六、被化妆人员皮肤过敏史说明 (可附页)。
七、乙方应提供 次免费试妆,以确定化妆师的具体人选和测试被化妆人员有无过敏反应;因化妆产生过敏反应允许调换化妆品,如皮肤不适应化妆,甲方可以解除本约定。
试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或电话预约 ;
试妆地点: 。
八、被化妆人员婚礼当天服装说明 (可附页)。
九、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换约定的化妆师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
十、本约定服务报酬中包含约定的化妆品、 等服务所需用品。
十一、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摄影服务约定
婚礼庆典摄影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影师 名
在甲方举办婚礼庆典时,以□数码摄影 □胶片摄影 的方式,提供摄影服务。(□是/□否)需要进行后期制作。
二、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影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级别 其他要求
(二)服务要求
□数码摄影要求:
(1)相机品牌 不小于 像素;
(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字图像不少于 幅;
(3)图像输出方式:□冲印 □喷墨打印 □ ;
(4)所有原始图像文件应刻录成数字光盘。
□胶片摄影要求:
(1)相机品牌及型号 ;
(2)在服务时间内,使用 品牌,□135 □120胶卷,数量为 卷;
□其他拍摄要求
□后期制作要求:
□电子相册:选定相片制成□VCD □DVD 电子相册 碟;
刻录光盘或其他刻录介质的品牌
□冲印:相纸使用 品牌,□光面□绒面。
三、交付时间
摄影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乙方提供摄影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
拍摄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起始地点
五、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 天书面告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