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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五、化妆服务项目
  □全程: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至最后一套服装服装造型化妆结束;
  □半程: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
  □补妆:不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仅提供补妆及造型改变服务;
  □其他
  六、被化妆人员皮肤过敏史说明           (可附页)。
  七、乙方应提供  次免费试妆,以确定化妆师的具体人选和测试被化妆人员有无过敏反应;因化妆产生过敏反应允许调换化妆品,如皮肤不适应化妆,甲方可以解除本约定。
  试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或电话预约    ;
  试妆地点:                       。
  八、被化妆人员婚礼当天服装说明          (可附页)。
  九、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换约定的化妆师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
  十、本约定服务报酬中包含约定的化妆品、          等服务所需用品。
  十一、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摄影服务约定

  婚礼庆典摄影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影师  名
  在甲方举办婚礼庆典时,以□数码摄影 □胶片摄影 的方式,提供摄影服务。(□是/□否)需要进行后期制作。
  二、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影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级别     其他要求
  (二)服务要求
  □数码摄影要求:
  (1)相机品牌      不小于    像素;
  (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字图像不少于    幅;
  (3)图像输出方式:□冲印 □喷墨打印 □     ;
  (4)所有原始图像文件应刻录成数字光盘。
  □胶片摄影要求:
  (1)相机品牌及型号      ;
  (2)在服务时间内,使用    品牌,□135 □120胶卷,数量为   卷;
  □其他拍摄要求
  □后期制作要求:
  □电子相册:选定相片制成□VCD □DVD 电子相册   碟;
  刻录光盘或其他刻录介质的品牌
  □冲印:相纸使用        品牌,□光面□绒面。
  三、交付时间
  摄影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乙方提供摄影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
  拍摄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起始地点
  五、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 天书面告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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