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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若上述车辆发生异常情况(如车辆故障,意外交通事故等),同意选择以下备用车辆:
  备用选择一: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备用选择二: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二、服务项目
  □80公里或8小时
  □50公里或5小时
  □其他                         ;
  三、服务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服务起始地点:               ;
  四、婚车装饰要求(见附件五)。
  五、每辆婚车须配司机1名,婚车服务费包括汽油费。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停车费、过桥费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车辆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婚车服务超出上述公里部分,按每公里     元支付;超出上述时间部分,按每小时   元支付;两者均超出约定的,按    方式支付。本条所涉报酬,甲方应于用车当天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婚车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乙方应于  小时内另派车辆到达原车辆正在提供服务之处。使用同等级别以上车辆的不作赔偿,使用低于原级别车辆的,赔偿该车约定报酬的  %;超过  小时到达的,赔偿该车约定报酬的  %。
  八、婚车未在服务起始时间内到达起始地点的,延迟  分钟应退还本附件报酬的  %即    元作为赔偿。
  九、婚车使用前  天,如遇异常情况导致车辆无法按约定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同时提供约定的备用车辆,并向甲方退还差额部分服务报酬     元;若提供其他车辆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无法如约提供婚车服务的,乙方按下列方式赔偿:
  □以本附件报酬退一赔一的方式赔偿甲方      元;
  □以         的方式赔偿甲方      元。
  十一、其他约定                      。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化妆服务约定

  婚礼庆典化妆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化妆师
  人数  名  级别        联系电话         ;

  二、服务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服务起始地点:
  三、使用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如有特殊要求的请注明:

  四、被化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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