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上述车辆发生异常情况(如车辆故障,意外交通事故等),同意选择以下备用车辆:
备用选择一: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备用选择二: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二、服务项目
□80公里或8小时
□50公里或5小时
□其他 ;
三、服务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服务起始地点: ;
四、婚车装饰要求(见附件五)。
五、每辆婚车须配司机1名,婚车服务费包括汽油费。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停车费、过桥费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车辆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婚车服务超出上述公里部分,按每公里 元支付;超出上述时间部分,按每小时 元支付;两者均超出约定的,按 方式支付。本条所涉报酬,甲方应于用车当天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婚车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乙方应于 小时内另派车辆到达原车辆正在提供服务之处。使用同等级别以上车辆的不作赔偿,使用低于原级别车辆的,赔偿该车约定报酬的 %;超过 小时到达的,赔偿该车约定报酬的 %。
八、婚车未在服务起始时间内到达起始地点的,延迟 分钟应退还本附件报酬的 %即 元作为赔偿。
九、婚车使用前 天,如遇异常情况导致车辆无法按约定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同时提供约定的备用车辆,并向甲方退还差额部分服务报酬 元;若提供其他车辆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无法如约提供婚车服务的,乙方按下列方式赔偿:
□以本附件报酬退一赔一的方式赔偿甲方 元;
□以 的方式赔偿甲方 元。
十一、其他约定 。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化妆服务约定
婚礼庆典化妆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化妆师
人数 名 级别 联系电话 ;
二、服务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服务起始地点:
三、使用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如有特殊要求的请注明:
四、被化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