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请在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中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本合同各项目如有需要可另附图片说明。
第一条 服务时间、地点
婚礼仪式举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婚礼仪式举行地点: 市 区 路 弄 号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报酬
总服务报酬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各分项目(内容见附件)及相应报酬如下:
□婚车使用 元 (大写)
□化妆服务 元 (大写)
□纪实摄影 元 (大写)
□纪实摄像 元 (大写)
□其他服务项目 元 (大写)
第三条 服务报酬支付期限
第一期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总服务报酬的 %即 元;
第二期 日前支付 元;
第三期 日前支付 元。
第四条 服务原则
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安全、有效、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各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支付第一期服务报酬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服务报酬的 %即 元支付违约金。
甲方迟延支付服务报酬的,乙方可以催告其在 日内支付,并要求甲方按未付款项的 ‰/日支付违约金。若催告期限届满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的所有款项。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分项目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的该项目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