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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编号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请在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中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本合同各项目如有需要可另附图片说明。

  第一条 服务时间、地点
  婚礼仪式举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婚礼仪式举行地点:    市    区     路  弄  号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报酬
  总服务报酬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各分项目(内容见附件)及相应报酬如下:
  □婚车使用       元 (大写)
  □化妆服务       元 (大写)
  □纪实摄影       元 (大写)
  □纪实摄像       元 (大写)
  □其他服务项目     元 (大写)

  第三条 服务报酬支付期限
  第一期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总服务报酬的  %即      元;
  第二期    日前支付     元;
  第三期    日前支付     元。

  第四条 服务原则
  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安全、有效、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各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支付第一期服务报酬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服务报酬的  %即     元支付违约金。
  甲方迟延支付服务报酬的,乙方可以催告其在  日内支付,并要求甲方按未付款项的  ‰/日支付违约金。若催告期限届满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的所有款项。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分项目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的该项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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