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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5.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乙方应拒绝施工。乙方未拒绝施工而发生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元。
  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元。
  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元,工期顺延。
  9.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   %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   %赔偿,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
  2.
  3.
  4.
  5.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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