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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十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可向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www.shucm.sh.cn/)查询。
  十三、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共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十四、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2001版)的修改版本,自2006年3月1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房系合法拥有。
  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企业资质情况                                。
  2.装饰施工地址     区(县)        路   弄(村)   号   楼   室。
  3.住房结构    房型   房   厅  厨  卫   阳台,套内施工面积       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清包、部分承包)。
  6.总价款¥    元,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材料费      元,人工费          元,
  拆除费      元,清洁、搬运、运输费    元,
  其他费用     元,管理费          元,
  税金(3.41%)        元。
  "管理费"为上述费用的总和(税金除外)的    %。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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