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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租赁合同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    日内续订租赁合同。(期限超出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

  租金(大写):                          ¥:       。

  支付方式与期限:                                  。

  第四条 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

  第五条 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范围及时间:                               。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                             。

  第六条 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延长租期)。

  第七条 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             。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九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  所有。

  第十条 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

  第十一条 出租人违约责任:    。

  承租人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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