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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


  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                                                       。

  第十三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条件: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种养产品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动植物品种的,双方应在签约前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咨询登记等手续。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种养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种养方(签章):                     收购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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