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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


  2、外观质量: 

  第三条 种苗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 ;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  。种苗价格为元/(单位),合计:  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收购保证金:乙方□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保证金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 种养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

  第六条 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

  第七条 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 ;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

  第九条 检验方法: ;检验时间: ;检验地点: 。

  其中鲜活产品的外观检验应由双方在种养地共同进行;其内在质量检验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    日内进行,检验单位及费用承担:                                  。

  第十条 检疫单位、地点、标准、方法及费用承担: 。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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