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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


  BF— 2005— 0118

合同编号:

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

  提示:种养方应事先就产品种养及收购条件、要求的合理性向农业技术指导部门咨询,并认真分析将来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理性判断,慎重签约。

  种养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养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求:

  ┌──────┬────┬───┬──┬──┬──┬────┬──────────────────┐
  │ 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 产地 │等级│单位│数量│价格/保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      │    │   │  │  │  │ 护价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应符合GB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他要求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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