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 2001— 1101
北京市行纪合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行纪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处理以下事务:
。
第二条 委托权限及具体要求:。
第三条 行纪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行纪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六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
第七条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
第九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
行纪人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