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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承揽合同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

  第三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

  第五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

  第八条 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方式及地点:                。

  第九条 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

  第十条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

  第十一条 定作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费/交付定金)(大写)元。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

  第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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