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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后付费类)


  (四)乙方依合同约定对甲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

  (五)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本地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

  甲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____________卡的个人密码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场所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SIM (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

  (一)乙方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甲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乙方的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向乙方申告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月功能费。但属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后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免收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五)甲方向乙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如乙方受理后未按承诺的时间予以停止,甲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甲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停止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甲方利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甲方认为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盗用的,应及时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等方式通知乙方停止服务,并办理相关停机手续。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甲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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