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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2000版)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      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交付后保管费用由        承担。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    %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

  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

  第七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1)续签合同(2)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接到拍卖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领回拍卖标的,超过期限未领回的,       。

  第九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          进行保密。

  第十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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