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2000版)
委 托 人:
拍 卖 人: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年九月
使 用 说 明
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接受的拍卖委托业务。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此文本各项条款。
3.“(1)、(2)……”后的内容为选择适用内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选择。
4.填写《拍卖标的清单》务必注明各项内容的单位。
5.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仲裁”、“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并且仲裁条款应写明选择的仲裁机构。
6.当事人不得以保密约定的事项对抗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7.若对文本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可另附附件,附件为此文本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评估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 评估,评估费用由 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 鉴定,鉴定费用由 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在 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