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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2000版)

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2000版)


  委 托 人:

  拍 卖 人: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年九月

  使 用 说 明

  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接受的拍卖委托业务。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此文本各项条款。

  3.“(1)、(2)……”后的内容为选择适用内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选择。

  4.填写《拍卖标的清单》务必注明各项内容的单位。

  5.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仲裁”、“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并且仲裁条款应写明选择的仲裁机构。

  6.当事人不得以保密约定的事项对抗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7.若对文本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可另附附件,附件为此文本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评估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        评估,评估费用由  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         鉴定,鉴定费用由            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在      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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