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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商超进货类)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  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存在本合同第十条第2、3、4、5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4、合同解除后财、物的处理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

  除代销商品的货款外,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整个合同期内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还。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10%的货款作为代销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则应当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用以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

  乙方处的剩余货物在对账后由甲方在5日内负责收回,5日内因甲方原因不收回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  (A、降价处理 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 C、自行销毁 D、其他:   )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个月。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1年。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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