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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商超进货类)


  1、乙方应当保证将代销商品的货款专户存储,并不得挪作他用。

  2、代销商品的结算在商品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后进行,乙方应当每  (日/周/月)为甲方提供商品销售清单一份。

  3、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具体对账日为每月   日,乙方应当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同甲方业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商品订单、甲方出具的送货/出库单、乙方出具的入库/验收单、退换货单据以及促销费用单据。根据对账结果,乙方出具《商品对账单》(附件四)经双方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乙方逾期不予对账的,甲方可依据上述对账单据出具《商品对账单》,交乙方确认;乙方收到后3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商品对账单》的内容。

  4、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为:   。

  (1)月结  日(本合同“月龄”的起始时间为:A、当月1日至末日 B、当月  日至次月  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月结间隔周期”)

  (2)滚动结算   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滚动结算周期”)

  (3)其他,具体定义为:                        。

  5、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日、结算方式或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日、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另行制作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6、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甲方可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持《商品对账单》及相应数额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7、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4)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



  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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