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委托合同





   BF-— 2001— 1001

 北京市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受托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

  第二条 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预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数额、时间、方式:         。

  第七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

  第八条 委托事务完成后的报酬及支付时间、方式:                。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如下:               ,支付时间、方式为:                  。

  第九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