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 2001— 1001
北京市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受托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
第二条 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预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数额、时间、方式: 。
第七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
第八条 委托事务完成后的报酬及支付时间、方式: 。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如下: ,支付时间、方式为: 。
第九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