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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商超进货类)

  1、双方在确定商品价格时,应当对商品退换、损耗问题予以充分考虑。甲方选择的退换货类型为:

  (1)不接受退换货(2)有条件的退换货

  (3)在商品总价值  %损耗范围内可接受退换货

  2、在选择“有条件的退换货”的前提下,为了保持乙方合理库存,且有利于商品周转,双方同意:

  在第  种条件时甲方同意更换商品:

  (1)残、次品(2)滞销、过季商品(3)其他:

  在第  种条件时,甲方接受乙方退货:

  (1)残、次品(2)滞销、过季商品(3)其他:

  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

  3、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  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  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  日内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  (A、降价处理 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 C、自行销毁 D、其他:     )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对账与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为:

  (1)预付

  (2)现结  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现结间隔周期”)

  (3)月结  日(本合同“月龄”的起始时间为:A、当月1日至末日B、当月  日至次月  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月结间隔周期”)

  (4)滚动结算  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滚动结算周期”)

  (5)其他,具体定义为:                        。

  2、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日、结算方式或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日、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另行制作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3、采用第1款第(3)、(4)方式结算的,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对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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