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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药买卖合同


  第二条 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条 卖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代理销售授权书》□《备案登记号》□《经营许可证》□标准号:

  □其他:                             。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卖方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剩余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为:;选择由买方支付定金的,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      ;交货期限: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

  第六条 验收: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日内进行验收;其中农药包装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技术和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应注明分装单位;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验收要求: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农药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六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农药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                    。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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