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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间合同




  BF— 2001— 1201

 北京市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居间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委托事务及具体要求:

  。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居间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 居间人应当就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五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      ,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六条 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支付方式为:       。

  第七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八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                  。

  居间人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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