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 2001— 1201
北京市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居间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委托事务及具体要求:
。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居间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 居间人应当就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五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 ,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六条 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支付方式为: 。
第七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八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 。
居间人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