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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BF— 2002— 0104

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提示:本合同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旧机动车买卖交易。签订合同前,当事人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并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旧机动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注:批量交易车辆请填写合同附件)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至       ;初次登记日期:     ;行驶公里数:     。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他。

  车辆状况:                                。

  第二条 车辆成交价格及交验车

  车辆成交价格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            元;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买方负责、□卖方负责、□      。

  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款。

  卖方应在收到车价款后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在______日内协助买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注: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可就付款时间及车辆交付等问题在第六条中约定。)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证明、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  。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相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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