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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

  。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

  。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

  。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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