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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


  (一)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

  (二)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三)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收取甲方款项时应按规定出具收款凭证。

  (五)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以及伪造、涂改、买卖交易文件或凭证等手段。

  (六)妥善保管委托车辆及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委托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的,甲方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接受乙方退回的车辆,并全部返还已收取的车款。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二)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但发生《合同法》第94条规定情形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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