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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

  3、约定最低委托销售价,成交价的    %作为乙方佣金。

  4、其他方式:                                     。

  (二)佣金支付时间:          ,佣金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

  第四条 委托销售价及付款方式

  (一)(最低)委托销售价       元人民币 (大写):                。

  (二)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现金  □支票。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交接车

  (一)委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应在委托期限开始前将委托车辆交乙方保管。乙方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委托事务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需延长委托期限的,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不延长委托期限的,乙方应即时向甲方交还委托车辆及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交接委托车辆双方应签订书面交接手续。

  第六条 授权事项

  (一)甲方(□允许  □不允许)乙方委托第三方处理委托事务。

  (二)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允许  □不允许)乙方使用委托车辆;甲方(□允许  □不允许)乙方维修委托车辆。

  (三)甲方(□允许  □不允许)乙方代为全权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乙方认真履行合同各项义务。

  (二)保证所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见附件一《甲方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

  (三)保证向乙方提供委托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并协助办理委托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

  (四)在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委托车辆,否则仍应向乙方支付约定佣金或乙方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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