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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





  BF— 2006— 1107
                     合同编号:

  北京市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

  委托人(甲方):

  经纪机构(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行纪销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务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销售甲方拥有 □所有权  □处置权 的二手车。

  第二条 委托车辆的基本状况

  车主名称:               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               已行驶里程:

  初次登记日期:             车架号: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他:

  车况:         。
  车辆的修理、事故、抵押、税费交纳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具体瑕疵描述:

  (一)底盘:                                     。

  (二)车身外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发动机:                                    。

  (四)电器设备:                                   。

  (五)其他:

  。

  第三条 委托销售和佣金支付方式

  (一)甲方允许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销售委托车辆:

  1、约定固定佣金数额的委托销售方式,佣金数额为       元。

  2、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价的保底销售方式,成交价与委托销售价之间的差额作为乙方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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