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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进入约定场所现场生产、加工豆制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有权阻止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包装要求、运输要求、保质期要求或不具备相关安全证明的豆制品进入约定场所,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经甲方或有关部门检查在约定场所内有不合格豆制品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 由于甲方未提供必需的保管、经营条件或其他非属乙方原因导致豆制品出现不合格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甲方允许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在以下场所内销售:

  。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向约定场所内提供豆制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任选一种):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

  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政策对豆制品的安全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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