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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四、保修抵押金:
  1.保修抵押金计算方法。按工程结算造价扣除甲方供应的设备、成品价后的金额计算,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保修抵押金。其中:
  (1)承包一般建安工程200万元以内的,按2.0%计算;200万元(不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5%计算;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按1.0%计算。
  (2)单独承包装饰工程,按1.0%计算。
  2.本工程保修抵押金为_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五、保修抵押金返还:
  工程保修期满,发包方按以下规定向承包方返还保修抵押金。
  1.承包一般建安工程,保修期满一年,返还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的80%为_______元。
  保修期满三年,返还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全部尾款。
  2.单独承包装饰工程,保修期满一年,返还全部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

  六、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工程保修期满,发包方按规定向承包方返还全部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八、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本合同副本__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施工合同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

  九、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保修范围内。

  十、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保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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