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招标人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乙方须在五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部分补足。
11.付款
11.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1.2 付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付款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凭付款申请及发票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十(50%);第二次付款在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甲方凭《“税务检查证”验收单》、付款申请及发票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十(50%)。
12.价格
12.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按中标价格执行。
13.合同变更
13.1 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修改书。
14.卖方履约延误
1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4.3 除了不可抗力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规定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5.误期赔偿费
15.1 除14.3所述情形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通知招标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15.2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五(1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能实施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