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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8.10 环境保护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或者(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8.4条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依据附件11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对项目设施进行纠正性维护。
  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第9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9.1 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运营期内,甲方每月按污水处理项目当月处理后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以下两部分:
  (a)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基本水量时,乙方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处理单价     元/立方米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基本水量;
  (b)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在项目设计处理能力范围之内时,乙方全部处理,除按(a)条规定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外,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超出基本水量的处理水量×  %。
  9.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每年    月乙方可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以及由于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计算下一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依据(人工费、药剂费、电价、物价指数等)和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要求,甲方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在  个月内给予答复。
  9.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  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如甲方对账单有争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  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也可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定。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则甲方应依照第三方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乙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应依照第19条解决。
  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9.4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8.4 条项下的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按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超标,甲方应向乙方给予适当补偿。
  (a)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b)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  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制订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协议附件2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
  9.5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或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应按附件16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
  9.7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除非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乙方在设计处理能力之内未能对全部污水进行处理时,按未处理水量  元/立方米交纳违约金。

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适用)


  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    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省级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10.2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a)乙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i)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ii)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iii)第 10.4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它动产;
  (iv)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b)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c)土地使用权及与污水处理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甲乙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妥善安置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办法。
  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3.1 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  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  个月之前完成。
  (b)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  %、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  %、污水处理厂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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