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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b)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

  第6条 建设
  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a)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b)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c)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d)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f)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a)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b)给予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根据附件6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6.4 项目进度计划
  6.4.1 项目计划
  双方应根据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第11.1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b)由于第6.9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c)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d)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6.4.2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第11.1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 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 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应:
  (a) 提出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
  (b) 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使乙方基本上恢复到该延误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其中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支付  元(注:与6.4.4条件等同);
  (c) 有权获得延长特许经营期,相应延长的特许经营期应不少于被延误的商业运营期。
  6.4.4 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____元。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直至履约保函全部兑取完。如果履约保函累计被兑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6.5 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11.2条保密条款执行。
  6.6.2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 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a)  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b)  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c)  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4.2条执行,或双方按照第6.4.3条款中(b)条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或予以经济补偿。

  第7条 竣工
  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乙方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 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7.2 环保验收
  乙方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
  7.3 开始商业运营
  (a)乙方通过环保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测,且项目连续   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正式开始商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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