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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   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为每日 立方米,│
│                │地址为   。                │
├────────────────┼───────────────────────┤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                │1至附件1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 │
│                │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
│                │入本协议。                  │
├────────────────┼───────────────────────┤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
│                │附件4图中所示。                │
├────────────────┼───────────────────────┤
│“法律变更”          │指:                     │
│                │a.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 │
│                │、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
│                │b.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 │
│                │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
│                │件。                     │
│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
│                │(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 │
│                │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
│                │(ii)  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
│                │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
├────────────────┼───────────────────────┤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
├────────────────┼───────────────────────┤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
├────────────────┼───────────────────────┤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  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
│                │。                      │
├────────────────┼───────────────────────┤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
│                │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
│                │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
├────────────────┼───────────────────────┤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
│                │附件4图中所示。                │
├────────────────┼───────────────────────┤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4。   │
├────────────────┼───────────────────────┤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4。   │
├────────────────┼───────────────────────┤
│“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
│                │(a)本协议生效后 天,或            │
│                │(b) 年 月 日,或              │
│                │(c)其他条件。                 │
├────────────────┼───────────────────────┤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3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
│                │。                      │
├────────────────┼───────────────────────┤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
│                │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 │
│                │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9所列的 │
│                │批准文件。                  │
├────────────────┼───────────────────────┤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
│                │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
│                │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
│                │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
│                │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
│                │出资)。                   │
├────────────────┼───────────────────────┤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
│                │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
│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 │
│                │件,或                    │
│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
├────────────────┼───────────────────────┤
│“生效日期”          │本协议20.4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
├────────────────┼───────────────────────┤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
│                │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
│                │性要求。                   │
├────────────────┼───────────────────────┤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
│                │间。                     │
├────────────────┼───────────────────────┤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
├────────────────┼───────────────────────┤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
│“维护保函”          │指按照本协议第8.5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
│                │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
│                │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
├────────────────┼───────────────────────┤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
│                │率加  %。                  │
├────────────────┼───────────────────────┤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
│                │项目处理的污水。               │
├────────────────┼───────────────────────┤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位于   共计   平方米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
│                │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            │
├────────────────┼───────────────────────┤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
│                │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
├────────────────┼───────────────────────┤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
├────────────────┼───────────────────────┤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
│                │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
│                │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
├────────────────┼───────────────────────┤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
│                │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
│                │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
├────────────────┼───────────────────────┤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
│                │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
├────────────────┼───────────────────────┤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
│                │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
├────────────────┼───────────────────────┤
│“政府部门”          │指                      │
│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 │
│                │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
│                │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
│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 │
│                │门。                     │
├────────────────┼───────────────────────┤
│“最终竣工日”         │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
│                │。                      │
└────────────────┴───────────────────────┘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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