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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10、甲方可根据供热用户的投诉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用户投诉的情况属实,并且确属乙方的责任的,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1、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及时报告义务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2、甲方可以采用扣除保函的形式扣除违约金。

  1803 不中断协议履行
  除非本协议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 协议的变更


  1901 协议的变更
  除非经过甲、乙双方就协议内容的变动协商并书面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情况都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甲、乙双方可以采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1902 协议执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况出现时,甲、乙双方应当在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的60日内完成协议的修改:
  (1)出现新型可替代供热之能源;
  (2)供热工程施工或技术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有关供热事业的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4)导致供热价格波动超过30%以上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200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02 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为、事件或情况:
  (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灾;
  (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暴乱、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贸易制裁、破坏或恐怖行动等严重威胁;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003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个别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
  (3)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2004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
  (1)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24小时)通知另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2)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48小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预计的持续期间,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3)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在任何时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及其预计结束日期;
  (5)通知另一方能够部分或全面恢复履行其义务的日期。

  2005 不可抗力免责
  一方出现不可抗力且尽到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无须对其延误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2101 协议争议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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