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 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时间。
  8.2 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 (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