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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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