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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 上水                         。
  2、 下水                         。
  3、供电                          。
  4、燃气(气源种类)                    。
  5、暖气                          。
  6、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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