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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同登记机关执份,有关部分执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页)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定可增加附件,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1、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
  2、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增删。
  3、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地产权利证明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的证明。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4、当事人应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不得非法干预。
  5、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效程序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
  6、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7、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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