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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地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地产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地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地产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地产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地产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地产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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