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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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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租赁房地产的单位租金按房地产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地产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房地产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地产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地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可向乙方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元)。
  甲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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