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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合同


  第七条 乙方负责落实项目总投资____万元中除甲方提供科技经费之外的其余经费。来源如下(提供资金的部门、单位和金额):

  第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乙方必须跟踪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对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 乙方负责做好项目进展情况和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间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在每年6月、12月的15日前向甲方和丙方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贵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经费年度决算表》(一式3份);并按甲方要求填报有关项目统计报表,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乙方须根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提交鉴定验收所需的整套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应用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另有约定之外,乙方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十二条 甲方对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进行二年的跟踪,乙方、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对本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协调管理,监督科技经费的使用,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反馈甲方。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

  第十五条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时,必须立即退还甲方所提供全部经费。乙方因故中途要求停止本项目实施的,必须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一个月内对甲方所提供的科技经费及使用科技经费购置的财产物资进行清理,开列清单,作出结算,报甲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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