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承批人的总部)
承批人的总部必须设在澳门特区。
第四十条 (行政及领导机构)
一、公司将由一个董事局领导,按照章程规定,董事局可将本身权限委托给一个执行委员会或一名常务董事。
二、执行委员会成员及常务董事必须以澳门为居所。
第四十一条 (政府代表)
行政长官将以批示任命政府代表乙名加入承批人公司,并授予法定的职责和权力。
第四十二条 (无线电广播公共服务的资助)
承批人提供无线电广播公共服务,批给人每年给予津贴。
第四十三条 (承批人的会计)
一、承批人必须存备按现行法例调整和编制的会计。
二、承批人采用的摊折率及每年产生的准备金,均按本特区现行规定为之,但不妨碍承批人鉴于公司的特徵及设施设备和用于批给的其他有价品的性质而提出有依据建议后,被特许采用其他比率。
三、承批人可按照适用法例重估有形固定资产值,如无适用法例,则按自己提出的有依据建议,但须有批给人的书面许可。
四、批给人可按照现行法例的规定,订定上款规定与税务无涉。
第V章
最后及暂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税务)
一、承批人必须按适用法例的规定,为经营所得的利润交纳税款。
二、承批人在批给期间获下列优惠:
豁免临时或永久进口营运所需设备的消费税;
豁免营运设备的无线电通讯服务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批给合同)
一、承批人因作为或不作为作出不履行一般及特定义务的行为,视为违反本合同。
二、为上款规定之目的,下述者尤其构成违反本合同:
违反关于节目编排的义务及传输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违反关于广播权及行使答辩权和更正权的规定;
传输暗号、暗语及隐晦的信息;
故意作出由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或协约定为破坏 性的干预行为;
妨碍或拒绝由批给人或有权限的机构或实体行使监 察权;
使用的设备不符批给人订定的规格或不适宜于承批 人良好地执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