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批给人提供对其执行职务是必要的资料和解释, 并向其提供必需的工具,使其实质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
遵守法律或本合同订定的其他义务。
三、上款b及c项所述的计划文件,均须在开始实施的六十天前寄交批给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投资)
一、承批人必须作出必需的投资,以保证第六条所定节目,在符合最佳的声像广播素质标准下完全覆盖澳门特区。
二、承批人亦必须紧随声像广播领域的技术趋势,以保证时刻履行上款的规定。
三、承批人作出的投资应载明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b及c项所述的跨年度计划及业务计划。
第二十六条 (资讯)
一、承批人在广播及处理资讯时,应尊重真实、中立、公正及忠诚的价值,不播放虚假的、偏见的或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不对可能有歪曲或误导公众成份的事实作新闻性质的处理。
二、在第六条预料的节目频道内必须在适当的时刻内播放关于本地及国际实况的电台及电视中文及葡文新闻报导以及文化及体育性质的节目。
第二十七条 (公告及声明的广播)
承批人必须无偿地、完整地广播澳门特区政府随时基于公众利益而认为有必要的官方公告及文告,并指明其来源。
第二十八条 (选举节目)
一、于选举活动进行期间,承批人必须让出按法律或选举委员会订定的广播时段给候选人使用。
二、批给人保证向承批人支付关于候选人按照由选举活动开始日生效的秩序表使用广播时段及技术资源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答辩权或更正权)
承批人必须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作出关于行使法定的答辩权或更正权的保证。
第II节
广告
第三十条 (广告的应遵原则)
承批人播出的广告受现行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的约束。
第三十一条 (广告时间)
一、承批人每周播送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该周总播送时间百分之十。
二、播放影片期间,每小时不得插播广告超过三次,且每次广告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三、承批人不得在播出影片的技术及艺术资料与开映之间插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