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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续期公证合同


  如澳门特区在赎回或为公众利益撤销批给的情况下承受第十九条所述的地位,上条所指数值将减去在归属日尚欠的本金总和及该总数以归属日至约定还款期结束时融资合同采用的息率计得的利息,此乃固定息率的做法;如属浮动息率,则用过去期间的平均息率计息。

  第Ⅲ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十二条 (批给人的权力)

  一、在不影响法律及本合同赋予的权力下,批给人有下述的权限:

  确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b及c项所述计划文件;
  对承批人及其发展的业务进行长期监察;
  委任一名政府代表,并赋予法律、本合同及承批人 章程订定的权力;
  批准承批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暂停经营要求;
  批准承批人章程的变更;
  命令施行罚则;
  依法律或本合同赋予的权能,命令消灭批给。

  第二十三条 (承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批人可在遵守有关的现行法例下,占用澳门特区或其他公权法人的公产或私产土地,来为对于履行职责是不可缺少的设施及设备建立输送设备。

  二、承批人亦享有下述权利:

a)在有关当局预先批准下,人员及车辆作适当认别及 因工作需要时,在公众地方自由通行;

b) 本身无线电中心由有关现行法例订定的地役保护权;

c)在制作场地与传输中心之间,及在传输中心与有必 要的转播站之间建立的赫兹束的地役保护权;

d)依法建立对于实现本身宗旨是必需的,开通澳门特 区内或外的任何电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 (承批人的义务)

  一、除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条文订定的义务外,承批人应为履行本批给的规定而设法拥有必需的人力、技术、材料及财力,以良好地经营所批给的业务,以及进行一切的工作,使到用于批给的财产有良好的保养。

  二、承批人还有义务:

  严格遵守由澳门特区政府在电视及声音广播方面作 出的与维护公众利益有关的指令和指示;
  制定跨年度计划,显示将要推行的目标和策略;
  制定反映跨年度计划实施进度的业务计划;
  遵守国际电信联盟机构的适用规定及电信办发出的 技术性规则和指示;
  确保经营的持续性和常规性;
  紧随在声音及电视广播领域内的技术趋势,并为电 信网络引入最现代化的科技;
  以选择澳门特区为居所,对经营批给业务是必要的 人员来为本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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