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撤销批给后,用作经营的财产概无偿归属澳门特区。
第十五条 (因公众利益的撤销)
一、在公众利益迫使下,批给人得在任何时刻撤销本批给。
二、如为公众利益撤销批给时,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馀的批给期及已作出的投资、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之。
第十六条 (赎回)
一、批给人可在本合同期满前赎回批给。
二、本续期生效十年后方可作出赎回。
三、如批给被赎回,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馀的批给期、已作出的投资及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之。
第十七条 (消灭)
本批给因下列原因消灭:
批给期告满;
批给人与承批人达成协议;
撤销;
因公众利益而撤销;
赎回。
第十八条 (用于批给的财产归属澳门特区)
一、批给因第十七条预料的任何形式而消灭时,用于批给的一切财产和权利概归属澳门特区。
二、用作建立制作场地、技术、行政或其他部门的大楼,以及承批人在经营业务时通常使用的设备、用具、材料或其他财产概视为用于批给之物。
三、承批人承诺,所交出用于批给的财产,具备可让服务在维持应有素质下延续的功能和保养,如欠缺该等条件,澳门特区可扣押用于恢复该等条件的款项,为此,可在补偿金或保证金中扣除。
四、上款所述财产均在无任何责任或负担下交付。
第十九条 (融资合同)
在归属情况下,澳门特区可以取代承批人在设施及设备融资合同内的地位,所指设施及设备包括该日仍在建造或安装当中或在三十六个月前投入运作者。
第二十条 (归属的数值)
一、如发生赎回或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撤销专营之情况,承批人有权以拨归为理由获得补偿,金额为根据法律及相关的会计技术原则计得的总资产净值加上最近三年平均纯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赔偿标的年数所得的数值。
二、如对计得的数值有异议,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仲裁庭解决。
第二十一条 (归属数值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