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带 694 至702MHz
发射器功率 3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 10
辐射特徵 按照附件XI
天线确实高度 180m
极化 水平
方位 氹仔保安部队塔楼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 频道 55
频带 742 至750MHz
发射器功率 3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 10
辐射特徵 按照附件XII
天线确实高度 180m
极化 水平
方位 氹仔保安部队塔楼
超短波,UHF-频带V
CCIR 频道 60
频带 782 至790MHz
发射器功率 10W
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 10
辐射特徵 按照附件XⅢ
天线确实高度 130m
极化 水平
方位 嘉华阁
二、为实现本合同所订责任而证实有需要时,承批人可申请在原有频道上增加别的可用频道或改变所获批给的频道的技术规格。
三、承批人可按为本特区而定之技术规格申请增加卫星电视数码播放频道或地面电视数码播放频道。
第六条 (播出的节目频道)
一、承批人必须播出:
a)电视广播方面:
一条分米波(超短波)中文节目频道;
一条分米波(超短波)国际化节目频道,包括葡文每日新闻及资讯节目。
b)声音广播方面:
一条调频米波(短波)中文节目频道;
一条调频米波(短波)葡文节目频道。
二、除上款所指的频道,承批人还可播出一条卫星电视中文频道及两条调频米波(短波)声音频道,后者其中最少一条为中文广播。
三、为上述两款规定之目的,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条所述及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日后拨给频率的频道。
第七条 (国际协议的约束)
承批人须遵守适用于澳门特区的电信及社会传播国际协议或协约的规定。
第八条 (与外间的合作)
一、承批人可与外地的电台、电视台以及制作人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在澳门特区广播该等电台及电视台的节目及其他制作。
二、承批人应运用必要的技术资源,接收及广播上款所述节目。
第II章
批给
第九条 (期限)
批给由签署本合同起计续期十五年。
第十条 (本批给的不可转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