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续期公证合同
兹证明,通过缮录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澳门财政局公证处第378号簿册第56页至68页的公证合同,是对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合同作出修订及续期;此批给合同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同一公证处第278号簿册第40至58页签订,最后一次的修订合同缮立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同一公证处第314号簿册第98至113背页,该修订及续期合同内容如下:
第I章
概则
第一条 (本合同之标的)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简称“澳门特区”或“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授予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承批人”)下述的权利:
提供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电信服务;
建立及操控用作支撑上述服务的电视及声音广播公 共电信系统。
二、为提供上款a项所述服务及操控b项所述系统,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条所述广播用无线电频率及频道。
第二条 (电视及声音广播的概念)
所称电视及声音广播,意即采用非导向电磁波、以无名址单向形式传输供市民大众接收的连声影像以及声音。
第三条 (目的)
承批人在本身业务的营运上,应遵从无线电广播的法定目的。
第四条 (不符广播目的之节目和信息)
传输下述的节目和信息,视为不符广播目的:
鼓吹犯罪行为或提倡性别歧视、排外、暴力或怨愤,以及内容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煽动对社会、民族或宗教的少数群体采取擅专或攻 击行为;
鼓吹不爱惜生存环境。
第五条 (技术规格)
一、在不影响承批人须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电信办)取得有关的政府许可的现行法例规定下,由承批人操作的广播站的设备,应遵守以下的主要技术规格:
a)声音广播方面
中波,调幅OM-AM
按照载于附件I文件内,由197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1区及3区、长波及中波无线电广播地区行政会议的最后决定;
发射频率 900KHz
最大辐射功率 10KW
天线高度 75m
短波,调频VHF-FM
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
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