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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 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 县合管办关于印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暂行)》、《合作医疗手术项目结算标准(暂行)》的通知。
  (四) 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六章 惩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 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 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 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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