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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

  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七)旅游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九)出境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十)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询与投诉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邮编:200030。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64393615。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5275315。

  协 议 条 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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